東莞市工傷賠償標準概述東莞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東莞市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www.michaeltmooney.com)根據(jù)統(tǒng)計部門發(fā)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shù)據(jù),經(jīng)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立即計算 + 賠償申請指南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www.michaeltmooney.com)專業(yè)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qū)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yè)大廈17樓(愛聯(lián)地鐵站A出口即到)】 委托我們優(yōu)勢,平臺推出省心辦全網(wǎng)獨家啥都不用就能整,免去您要啥沒啥的煩惱!委托我們無須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其他七七八八的資料材料,啥都不用。什么都由我們來做,調查取證我們來做,資料我們來做,材料我們來整理,只需是事實沒撒謊就行,您稍稍配合一下就行。而且沒搞到錢全額退款,免去您后顧之憂。這是我們的承諾您可截屏保存,絕無戲言。 委托代理方式(非誠勿擾) 電話:18818685070 微信:gspc12333 QQ:604337753 官方微信公眾號:gszybwcom 如您想節(jié)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xiàn)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xiàn)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jīng)給了的或沒有產(chǎn)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全網(wǎng)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免費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fā)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東莞市工傷賠償標準一、東莞市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shù)20天,醫(yī)療期為2個月,醫(y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y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50元/每天)+ 工傷醫(yī)療期工資(2個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577元×60% × 7個月)+ 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10577元×60%× 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0577元×60% × 4個月)= 93154元(賠償金額)。【注:示范數(shù)據(jù)為過時數(shù)據(jù)僅為示范,最新數(shù)據(jù)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xiàn)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xiàn)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東莞市各個街道社保站 聯(lián)系電話:12333 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申領地址(網(wǎng)址):http://www.sdns.dgsi.gov.cn/ 申請材料: 工傷職工申領工傷補償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復印件; (2)工傷職工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正反兩面復印件,他人代辦的需同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正反兩面復印件; (3)《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復印件; (4)《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及待遇領取人的銀行開戶資料復印件; (5)《授權委托公證書》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工傷職工或監(jiān)護人未能前往辦理待遇申領手續(xù)的需提供; (6)3R以上的近期全身生活彩照一張(1-4級工傷職工申領時需提供); (7)工傷職工監(jiān)護人的證明材料(1-4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工傷職工申領時需提供)。 (8)社保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工亡職工近親屬領取工亡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正反兩面復印件(工亡職工及其近親屬); (3)由死亡所在地醫(y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 (4)戶口所在地公證處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原件; (5)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戶口簿復印件(工亡職工及其近親屬); (6)戶口簿上未能清晰反映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的,提供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原件、《結婚證》復印件或結婚證明原件、《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其他出生證明復印件、親子鑒定證明復印件、收養(yǎng)登記證明復印件等; (7)申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供養(yǎng)親屬提供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主要生活來源證明; (8)申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供養(yǎng)親屬提供3R以上近期全身生活彩照每人1張; (9)不符合供養(yǎng)親屬年齡條件的親屬申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需提供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復印件); (10)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監(jiān)護人(其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而指定其他人為監(jiān)護人的,提供有效的監(jiān)護人證明材料復印件; (11)符合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待遇的親屬未能前往辦理待遇申領手續(xù)而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證處出具的《授權委托公證書》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 (12)《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及銀行開戶資料復印件。銀行賬戶原則上為待遇受益人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的賬戶,特殊情況如委托公證的可提供他人賬戶; (13)社保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時間: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東莞市工傷賠償案例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粵1971民初2936號 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道滘鎮(zhèn)九曲村道洪路36號西。 經(jīng)營者:孫某某,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貴,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www.michaeltmooney.com)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以下簡稱“天洋加工店”)與被告李某貴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洋加工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天洋加工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57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5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040元;2.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貴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工資487元;3.天洋加工店只需支付李某貴停工留薪期工資3271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李某貴承擔。事實與理由:李某貴于2016年6月12日入職天洋加工店,2016年6月13日正式上班,從事模具學徒工作,雙方約定工資為月薪1510元。李某貴于2016年7月10日上班期間發(fā)生工傷,2016年11月11日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因李某貴上班不到一個月就發(fā)生工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有書面的工資約定,但李某貴與其他同崗位員工同工同酬,工資標準基本一致,不能只依據(jù)李某貴口頭陳述確定其工資標準,而應參照天洋加工店同崗位員工的工資作為支付李某貴工傷待遇的標準,F(xiàn)天洋加工店不服仲裁裁決,為維護天洋加工店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依法裁決。 被告李某貴辯稱,李某貴在天洋加工店的職位是模具師傅,而不是天洋加工店所述的學徒,雙方有約定工資標準是月薪6500元,所以工傷賠償應按6500元/月的標準計算,其他事實仲裁裁決已經(jīng)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李某貴進入天洋加工店工作,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天洋加工店沒有為李某貴參加工傷保險。李某貴主張其任職模具師傅,于2016年6月12日正式上班;天洋加工店主張李某貴任職模具學徒,于2016年6月13日正式上班。2016年7月10日11時,李某貴發(fā)生受傷事故,從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2日住院治療2天,后進行門診治療。2016年10月18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作出東社保工傷認字第GSRD220356339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李某貴于2016年7月10日受到的事故傷害予以認定為工傷。2016年11月11日,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書,檢查所見左手中環(huán)小指見愈合痕,遠側指間關節(jié)活動度小于1/2,DP161101063:左手中小指末節(jié)、環(huán)指中節(jié)陳舊骨折,鑒定李某貴為傷殘十級、未達護理等級。天洋加工店主張陳舊骨折不應當是工傷所致,而應當是工傷前受傷導致,鑒定李某貴為傷殘十級與工傷沒有關聯(lián)性。天洋加工店與李某貴確認李某貴工傷后沒有回天洋加工店上班,雙方已經(jīng)解除勞動關系。2016年11月22日,李某貴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道滘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天洋加工店支付李某貴:1.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的工資2166.7元;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500元;3.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500元;4.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000元;5.停工留薪期間工資26000元;6.醫(yī)療費1800元。2017年1月6日,該庭作出東勞人仲院道滘庭案字[2017]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解除;二、由天洋加工店支付李某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5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000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4083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在職期間工資2097元;三、駁回李某貴的其他申訴請求。天洋加工店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本院。 關于李某貴的工作時間制度以及工資報酬標準。雙方確認因員工較少,故李某貴無需考勤。天洋加工店主張雙方約定李某貴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工資構成是底薪1510元+職位津貼50元+補助30元,加班費另行計算,李某貴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是1510元/月;因李某貴入職不滿一個月即發(fā)生工傷事故,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天洋加工店并無過錯,李某貴的工資報酬應參照同崗位即學徒員工的工資報酬,或者參照東莞市2015年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中金屬制品業(yè)的低位數(shù)工資24871元/年。為此,天洋加工店提供工資條、東莞市2015年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予以證明。工資條顯示: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其他員工的工資構成是底薪1510元+加班費+補助30元+職務津貼50元;2016年6月,李某貴的底薪1510元、上班時間25天(注:李某貴從2016年6月13日開始上班,到2016年7月10日為止,中間廠里放假2天,李某貴休假1天,故上班時間為25天)、加班費100元、補助30元、職務津貼50元、基本工資1350元、合計工資1530元,簽名處空白。東莞市2015年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顯示:金屬制品業(yè)的高位數(shù)工資是86491元/年,中位數(shù)工資是45702元/年,低位數(shù)工資是24871元/年,平均數(shù)工資是52817元/年。李某貴主張對工資條不予確認,是天洋加工店單方制作,且其他員工與李某貴并非同崗位,對東莞市2015年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因雙方已經(jīng)約定了工資報酬,且李某貴任職模具師傅,不可能參照低位數(shù)工資;雙方約定李某貴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時,固定月薪6500元,包括津貼、補貼、加班費等,李某貴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是6500元/月。為此,李某貴提供入職登記表、錄音光盤及談話錄音記錄予以證明。入職登記表顯示:李某貴的基本身份情況以及工作經(jīng)歷、工作能力描述等,職位是模具師傅,入職日期是2016年6月12日,備注打印“計算工資,其中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簽名處有李某貴的簽名確認,左下部加蓋“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錄音光盤及談話錄音記錄的主要內容:對李某貴工傷事宜以及賠償進行協(xié)商處理。天洋加工店確認入職登記表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的真實性,但主張是李某貴騙取天洋加工店加蓋公章,對入職登記表的內容不予確認;確認錄音對話人員有天洋加工店的經(jīng)營者孫某某及其丈夫馮友勤和李某貴,但馮友勤并未確認李某貴的工資標準。 關于李某貴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情況以及工資報酬情況。雙方確認天洋加工店的工資發(fā)放方式是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本月發(fā)放上月工資。李某貴主張其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天數(shù)分別是17天、8.5天(1日休息),每天工作8小時,天洋加工店已支付李某貴2016年6月的工資3900多元,2016年7月的工資尚未核算和支付。天洋加工店主張李某貴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出勤天數(shù)分別是15天、8天或9天(1日、2日休息),每天工作8小時,李某貴2016年6月的工資是1530元,但尚未支付給李某貴,天洋加工店的確已經(jīng)支付4000元給李某貴,但并非李某貴所述的3900多元,也并非工資,而是醫(yī)療費,李某貴2016年7月的工資尚未核算。 關于李某貴的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資情況。雙方確認李某貴的停工留薪期從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計2個月零5天,天洋加工店沒有支付李某貴停工留薪期工資。天洋加工店主張應按1510元/月的標準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李某貴主張應按6500元/月的標準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 關于李某貴的工傷醫(yī)療費情況。天洋加工店主張除以上陳述已支付李某貴醫(yī)療費4000元外,還分別支付了醫(yī)療費8000元、500元,共計12500元,其中一部分醫(yī)療費直接支付給醫(yī)院,一部分支付給李某貴,但沒有要求李某貴出具收據(jù)等憑據(jù),且一部分醫(yī)療費發(fā)票因李某貴需要辦理保險理賠而拿走了。李某貴主張醫(yī)療費是天洋加工店直接支付給醫(yī)院,李某貴并沒有支付醫(yī)療費,且天洋加工店也沒有支付醫(yī)療費給李某貴,一部分醫(yī)療費發(fā)票由天洋加工店持有,一部分醫(yī)療費發(fā)票由李某貴持有(約7000元)。 以上事實,有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證、工資條、東莞市2015年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入職登記表、認定工傷決定書、鑒定書、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錄音光盤及談話錄音記錄,以及本案開庭筆錄等附卷為證。 本院認為,天洋加工店與李某貴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李某貴在工作中所受傷害屬于工傷,經(jīng)醫(yī)療終結被評定傷殘等級后,有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天洋加工店未為李某貴參加工傷保險,天洋加工店應按照相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李某貴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書,鑒定李某貴為傷殘十級,雖然天洋加工店主張鑒定李某貴為傷殘十級與工傷沒有關聯(lián)性,但天洋加工店并未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查鑒定,故本院對于鑒定書予以采納,并依法認定李某貴經(jīng)鑒定為傷殘十級。 對于李某貴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問題。天洋加工店作為用人單位應對李某貴的工資報酬支付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天洋加工店主張李某貴任職模具學徒,雙方約定李某貴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工資構成是底薪1510元+職位津貼50元+補助30元,加班費另行計算,李某貴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是1510元/月,并提供工資條予以證明。李某貴主張其任職模具師傅,雙方約定李某貴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時,固定月薪6500元,李某貴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是6500元/月,并提供入職登記表、錄音光盤及談話錄音記錄予以證明。天洋加工店提供的工資條沒有李某貴的簽名確認,且根據(jù)工資條顯示李某貴的出勤情況,天洋加工店核算李某貴的工資數(shù)額亦低于東莞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故本院對于工資條不予采納。天洋加工店確認入職登記表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公章的真實性,但主張是李某貴騙取天洋加工店加蓋公章,天洋加工店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其該主張,故本院對于天洋加工店的該主張不予采信,并依法確認入職登記表的真實性。天洋加工店確認已支付李某貴4000元,并主張是支付醫(yī)療費,并非支付工資,但天洋加工店未能提供醫(yī)療費發(fā)票、收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明其該主張,且李某貴確認天洋加工店已支付李某貴3900多元,并主張是支付2016年6月的工資。結合李某貴于2016年6月12日入職的事實,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以及陳述,本院認為李某貴的主張更為真實可信,故本院采信李某貴的主張,認定李某貴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時,固定月薪6500元,李某貴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是6500元/月。 對于李某貴2016年7月的工資問題。天洋加工店與李某貴確認天洋加工店尚未支付李某貴2016年7月的工資。李某貴于2016年7月10日11時發(fā)生工傷事故,本院酌定根據(jù)以上論述李某貴的月平均工資6500元/月予以核算其2016年7月的工資,具體為:6500元/月×9.5天/31天=1991.94元。對于天洋加工店訴請只需支付李某貴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工資48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對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天洋加工店與李某貴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解除,李某貴因工傷致十級傷殘,天洋加工店應支付李某貴工傷保險待遇。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天洋加工店應向李某貴計發(fā)七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500元/月×7個月=45500元、一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500元/月×1個月=6500元和四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500元/月×4個月=26000元。對于天洋加工店訴請只需支付李某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57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5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04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對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對于李某貴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問題。李某貴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依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钡囊(guī)定,李某貴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天洋加工店與李某貴確認李某貴的停工留薪期從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計2個月零5天,天洋加工店沒有支付李某貴停工留薪期工資,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工資福利待遇應指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并不包括加班費。根據(jù)以上論述,本院認定李某貴每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小時,固定月薪6500元,經(jīng)折算,李某貴的時薪具體為:6500元/月÷[21.75天×8小時/天+(28天-21.75天)×8小時/天×200%]=23.72元/小時,即李某貴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為:23.72元/小時×21.75天×8小時/天=4127.28元/月。因此,天洋加工店應支付李某貴停工留薪期工資具體為:4127.28元/月×(2個月+5天/30天)=8942.44元。對于天洋加工店訴請只需支付李某貴停工留薪期工資327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對于天洋加工店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噸謝嗣窆埠凸投櫚鶻庵儼梅ā返諏踔娑,判决瓤z攏� 一、確認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與被告李某貴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解除。 二、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李某貴支付2016年7月的工資1991.94元。 三、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李某貴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5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000元。 四、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李某貴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8942.44元。 五、駁回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元(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已預交),由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負擔;本案保全費961.8元(被告李某貴已預交),由原告東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負擔908.23元,被告李某貴負擔53.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鄧某某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五條計發(fā)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shù)計發(fā)。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shù)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shù)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廣東各地工傷賠償標準一覽廣東 深圳 廣州 東莞 佛山 中山 珠海 惠州 江門 汕頭 湛江 肇慶 茂名 揭陽 梅州 清遠 陽江 韶關 河源 云浮 汕尾 潮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