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市工傷賠償標準概述萊蕪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萊蕪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萊蕪市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michaeltmooney.com)根據統計部門發(fā)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立即計算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michaeltmooney.com)專業(yè)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qū)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yè)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jié)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現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fā)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萊蕪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萊蕪市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yī)療期為2個月,醫(y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y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y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元×4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元×8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萊蕪市各區(qū)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萊蕪市工傷保險待遇辦事指南地址(網址):http://sdlw.lss.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認定書、工傷與職業(yè)病勞動能力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醫(yī)療待遇所需材料:住院病歷復印件(包括病歷、病程記錄、手術記錄、醫(yī)囑單、出院記錄、檢查化驗單等),并加蓋病案室專用章;門診醫(yī)療費提供門診病歷及復式處方;醫(yī)療費、鑒定費有效現金收據;醫(yī)療費用匯總詳細清單,須住院處蓋章;轉診轉院審批單;工傷就地搶救證明;身份證、醫(yī)保證復印件 3、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所需材料: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供養(yǎng)親屬居民身份證(子女因年齡原因未辦理身份證的可由派出所出具戶口證明)、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審查提供供養(yǎng)親屬證明:供養(yǎng)職工家屬成員、關系、供養(yǎng)情況、出生年月、工作單位等情況;屬于供養(yǎng)親屬有固定收入的,要有固定收入證明;屬于村、鄉(xiāng)(鎮(zhèn))出具證明的,要有村、鄉(xiāng)(鎮(zhèn))的證明;職工檔案。 4、《萊蕪市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支付審核表》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萊蕪市工傷賠償案例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鋼民重字第16號 原告:尚某某,女,系死者劉永才之妻。 原告:劉某某,女,系死者劉永才之女。 原告:劉某,男,系死者劉永才之子。 原告:李某某,女。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michaeltmooney.com)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某,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男,系該廠職工。 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李某某與被告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萊中民四終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書,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撤銷該判決,發(fā)回重審。我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李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張某、原告尚某某、劉某某、被告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的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李某某訴稱,2010年11月9日,原告的親屬劉永才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5月30日,萊蕪市鋼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劉永才為工亡。被告沒有為劉永才辦理工傷保險導致原告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2011年10月25日,原告依法向萊蕪市鋼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相關的工傷待遇。萊蕪市鋼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后一直未能作出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共計355076元;判令被告自2010年12月開始向原告尚某某支付每月660.66元的供養(yǎng)親屬生活費,并隨著每年的工資收入調整適當調整;原告支付的交通費400元、鑒定費15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辯稱,原告訴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第一、本案已經處理完畢,協議合法有效,原告再次主張無法律依據。協議書中有委托代理人劉永安、劉茂生的簽名,也有原告村委會蓋章,雖然劉某某的簽名經鑒定不是本人所簽,但原告在申請時只是鑒定了我們向法庭提供的協議書的簽名,對于指紋并沒有鑒定,而劉某代簽是表見代理,劉某某、李某某對劉某的行為是認可的,因此協議合法有效,即使對原告劉某某沒有效力,對簽字的當事人尚某某、劉某也是有效力的,其沒有權利再主張賠償,劉某某應得到的份額也只是三分之一;第二、原告李某某主體不適格,應當依照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登記信息來確認其親屬關系,即使如原告所說,李某某是其親生子女,也不影響李某某是李振水子女,從我方提供的戶籍登記信息來看,李振水與原告李某某已實際形成事實上的收養(yǎng)關系,是擬制血親,而且在劉永才交通事故死亡刑事案件中原告與肇事方的調解中,也沒有李某某的參與;第三、原告從交通事故中已得到賠付,雙重賠付無法律依據,且原告所主張的各項賠償標準錯誤。本案系基于交通事故侵權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原告已得到相應的賠償,其再按工傷主張權利屬于重復計算,無法律依據,除非用人單位自愿賠償。賠償標準應當按照舊工傷保險條例及萊蕪市工傷實施辦理的規(guī)定按照死亡時上年度的平均工資計算50個月,這一點我國實施社會保險法第11條有明確規(guī)定,按照工傷發(fā)生時的上年度來計算,因此,應按照舊工傷保險條例來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第四、對于原告所增加的供養(yǎng)親屬生活費隨著每年進行調整沒有經過仲裁,且是變更訴求,無法律依據。根據2005年山東高院民事審判座談會議紀要第一個大問題第六條規(guī)定,喪葬費屬于直接費用,不應當賠償。對于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原告作出變更無法律依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鑒定費和交通費無法律依據。最后,因雙方對于劉永才的死亡屬于工傷沒有異議,在此基礎上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達成協議并予以賠償,之后再認定工傷沒有必要,即使認定工傷后,原告也無權再按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再次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被告職工劉永才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5月30日,萊蕪市鋼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鋼城人社工傷認〔2011〕第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永才為工亡。被告未給劉永才繳納工傷保險。 原告尚某某系死者劉永才之妻,原告劉某某系死者劉永才之長女,原告劉某系死者劉永才之子。原告李某某戶籍登記于鋼城區(qū)汶源街道辦事處李家峪村李振水名下,戶籍登記信息顯示其為李振水之女。(2011)鋼民初字第344號民事裁定書及(2012)萊中商終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中均載明李某某系劉永才與尚某某之女。原告亦提供萊蕪市鋼城區(qū)里辛鎮(zhèn)高家莊村民委員會以及萊蕪市鋼城區(qū)里辛鎮(zhèn)里辛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聯合出具的證明一份,欲證實李某某系原告尚某某與劉永才之女。 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萊蕪市鋼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案號為鋼勞人仲案字〔2011〕第015號,要求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2180元,喪葬費18300元,每月支付尚某某撫恤金732元直至尚某某去世止,后又變更仲裁請求,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喪葬費18876元,每月支付尚某某撫恤金755.04元直至尚某某去世止。仲裁期間,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李某某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2010年11月17日雙方就劉永才死亡賠償一事所簽訂的協議書無效,我院作出了(2011)鋼商初字第344號民事裁定書,以雙方之間的糾紛屬勞動爭議糾紛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萊中商終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萊蕪市鋼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直未對鋼勞人仲案字〔2011〕第015號一案作出仲裁裁決。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兩項費用355076元;判令被告自2010年12月開始向原告尚某某支付每月660.66元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后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原告尚某某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隨著每年的工資收入調整適當調整,以及要求被告支付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400元。 在向萊蕪市鋼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前,原、被告就劉永才死亡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于2010年11月17日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李某某喪葬費、供養(yǎng)親屬補助金、死亡補助金、撫恤金等共計100000元,此款被告已于2010年11月18日實際支付原告劉某。在該協議書中,蓋有被告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吳欽合的簽名,原告尚某某在“尚某某”簽名上按了手印,劉某在協議書上也簽了名。該協議書中,劉永安、劉茂生在委托代理人處簽名,并加蓋了萊蕪市鋼城區(qū)里辛鎮(zhèn)高家莊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原告尚某某在庭審中陳述“簽訂協議我們不知道國家有規(guī)定耐火廠可以給錢,我們只知道和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錢,有人說讓我們去問耐火廠能不能給錢,劉永安和劉茂生去問的”,但原告不認可劉永安、劉茂生的代理行為,稱未委托其兩人作為代理人處理該糾紛。原告劉某某、李某某也稱未委托劉某作為代理人對該糾紛進行處理。經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8月6日出具的大舜司鑒所【2013】文鑒字第1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協議書中乙方處的“劉某某”簽名不是劉某某本人所寫。協議書中四原告的簽名均由劉某一人所簽。原告為上述鑒定支付鑒定費1500元,原告另提供加油發(fā)票欲證實因鑒定支付交通費400元。被告提供公證書一份,公證書主要內容為劉永安、劉茂生系受委托處理劉永才賠償事宜,并稱原告尚某某、劉某、劉某某在與被告協商處理劉永才賠償事宜時均到場,并同意被告支付100000元一次性處理完畢。被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本院向劉永安、劉茂生調查取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向劉永安、劉茂生下達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但庭審時二人均未出庭出庭作證,被告亦未說明二人未到庭的合法事由。 在(2011)鋼刑初字第6號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尚某某、劉某某、劉某對造成劉永才死亡的被告人陳洪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雙方于2011年1月28日達成調解協議,陳洪學賠償尚某某、劉某某、劉某各項經濟賠償共計90000元,并當庭支付,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庭審時原告要求按起訴前的上年度的賠償標準計算各項賠償數額,要求被告支付: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喪葬補助金18876元,兩項共計455076元,扣除被告在協議中支付的100000元,原告主張該兩項費用355076元,其中工亡補助金按2011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計算20倍,喪葬補助金按2011年萊蕪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7747元,計算六個月。二、原告尚某某每月應當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660.66元,按萊蕪市2011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7747元計算,因劉永才的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并且因為在崗職工每年的平均工資都有調整,所以尚某某享受的補助金也應當逐年調整。原、被告均認可劉永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原、被告的陳述;2、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鋼勞人仲案字〔2011〕第015號一案的受理通知書、開庭通知書、仲裁申請書、〔2011〕第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大舜司鑒所【2013】文鑒字第1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單據;3、被告提交的證據:現金支票存根、收條、(2011)鋼商初字第344號民事裁定書、(2012)萊中商終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2011)鋼刑初字第6號一案的刑事卷宗材料中的調解協議、公證書;4、原審(2012)鋼民初字第871號卷宗材料庭審筆錄中原告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于被告未給死者劉永才繳納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劉永才工亡應獲賠償,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以下四點:一、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原告李某某是否主體適格;三、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劉永才賠償事宜是否已一次性處理完畢;四、原告要求的各項賠償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一、關于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萊蕪市鋼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但萊蕪市鋼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在法定期間作出仲裁裁決,并且也非因有其他法定事由而未作出仲裁裁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關于原告李某某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之規(guī)定“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而被告提交的李某某戶籍證明載明原告李某某系李振水之女,故雖原告稱李某某為劉永才與尚某某之女,但該主張與戶籍登記信息相悖,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應根據戶籍登記信息予以確定,如戶籍登記信息有誤可以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但是在變更或更正前身份關系仍由現有戶籍登記信息合法證明。故即使李某某為劉永才與尚某某具有血緣上的親子關系,在戶籍登記信息未變更前,李某某法律意義上并非劉永才與尚某某之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guī)定,職工的近親屬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權利,F李某某在法律意義上非死者劉永才近親屬,故其不享有劉永才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規(guī)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李某某與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故原告李某某原告主體不適格,應駁回其起訴。 三、關于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劉永才賠償事宜是否已一次性處理完畢的問題。原告尚某某在庭審中陳述“簽訂協議我們不知道國家有規(guī)定耐火廠可以給錢,我們只知道和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錢,有人說讓我們去問耐火廠能不能給錢,劉永安和劉茂生去問的”,結合被告提供的經公證的劉永安和劉茂生二人的陳述,劉永安與劉茂生參與了原、被告簽訂賠償協議的過程,且二人均陳述由被告向原告尚某某、劉某、劉某某賠償100000萬元系經協商后該三原告均同意的情況下才簽訂的。雖然在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11月17日簽訂的協議書時,協議書中劉某某簽名經山東大舜司鑒所【2013】文鑒字第1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確認該協議書中劉某某的簽名不是本人所簽,原告劉某某、尚某某的簽名均由劉某代簽,尚某某認可其在劉某代簽的“尚某某”名字上捺印,劉某某對劉某代簽行為不予認可,并表示未對劉某授權代理,根據《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的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但《民法通則》第66條亦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未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劉某某明知自己的親屬劉某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賠償協議而未作否定表示的,應視為其同意該賠償協議,故該賠償協議有效。退一步講,原告劉某某如其本人所稱在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才知道協議內容,而事實上直到2011年10月25日其才向萊蕪市鋼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該協議未被撤銷前,該賠償協議亦應有效。原告李某某本人不具備享受劉永才工傷賠償的權利,且其是否參與劉永才工傷保險待遇的分配并不影響用人單位應賠償的數額,所以雖然協議中列有其作為賠償權利主體,本院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訴但并不影響原告尚某某、劉某、劉某某與被告簽訂的賠償協議的效力。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背景與立法精神,工傷保險系國家強制保險,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告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亦規(guī)定對于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因此,工傷賠償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協議賠償數額與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數額差距較大,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協議賠償數額人民法院有權予以變更,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補足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關于原告要求的各項賠償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被告辯稱原被告已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達成協議并予以賠償,之后再認定工傷沒有必要,即使認定工傷后,原告也無權再按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再次主張權利,賠償標準應當按照舊工傷保險條例及萊蕪市工傷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死亡時上年度的平均工資計算50個月。參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魯法民一字第6號】“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是否必須以工傷認定為前提的問題。依照勞動法律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認定屬于行政權的范疇,人民法院沒有直接認定工傷的權力,因此,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應當以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為前提和基礎,但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認可按照工傷處理的;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相關協議的”,本案中劉永才于2010年11月9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11月17日原告尚某某、劉某、劉某某與被告簽訂賠償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著照顧原則,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而且協議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補助金、死亡補助金、撫恤金等,亦與工傷保險待遇中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項目能夠對應,故應認定雙方對于劉永才死亡系工傷并按工傷進行處理達成賠償協議。原告因賠償協議的賠償數額與按照工傷保險待遇享受的賠償差距較大,要求按照傷保險待遇享受的賠償,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但是因雙方已于2010年11月17日均認同按工傷進行了處理,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亦應按照當時標準,而根據當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規(guī)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而《萊蕪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guī)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0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09年萊蕪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1603元,平均每月2634元(31603元÷12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為2634元/月×50個月=131700元。原告要求按2011年工傷認定時《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標準計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原告尚某某是死者劉永才的妻子,依靠劉永才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年滿55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即《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原告尚某某有獲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權利。對原告尚某某要求被告支付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劉永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于事故發(fā)生前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應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再按該標準的40%計算尚某某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2009年萊蕪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1603元,原告尚某某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為每月632元(31603元÷12個月×60%×40%),自劉永才死亡時次月開始計算即自2010年12月份開始。原告要求按2011年度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計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原告尚某某主張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隨著每年的工資收入調整適當調整的訴訟請求,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依據相關法律精神,如果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所致,可以在工傷事故中獲得雙重賠償,但因工傷事故產生的直接費用,原則上不予重復計算。喪葬費屬于直接損失,不應重復賠償。因劉永才死亡后,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11月17日簽訂賠償協議書,此賠償協議書中載明賠償的范圍包括喪葬費,而被告辯稱喪葬費已經刑事案件于2011年1月28日調解賠償,不應重復賠償,因工傷賠償在前,所以應由被告支付原告喪葬補助金,故被告辯稱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喪葬補助金18873.5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2009年萊蕪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1603元,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喪葬補助金為15804元(2634元×6個月)。原告因本案支出的鑒定費1500元,該費用系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為實現權利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原告提供400元的加油發(fā)票不能證實是因鑒定支付交通費,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31700元、喪葬補助金15804元,共計147504元,因被告已經支付100000元,應將該款項予以扣除,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47504元。 綜上,參照《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改前)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賠償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31700元、喪葬補助金15804元,共計147504元,扣除原先被告已賠償的100000元外,余額47504元被告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支付原告尚某某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月632元,自2010年12月份開始; 三、駁回原告尚某某、劉某某、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萊蕪市九龍耐火材料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某某 審判員 劉某某 審判員 孫 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尚 某 附相關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改前) 第十七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規(guī)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guī)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guī)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guī)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上條規(guī)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規(guī)定申請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山東各地工傷賠償標準一覽山東 青島 濟南 煙臺 濰坊 臨沂 淄博 濟寧 泰安 聊城 威海 棗莊 德州 日照 東營 菏澤 濱州 萊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