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傷賠償標準概述貴州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貴州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貴州省內(nèi)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www.michaeltmooney.com)根據(jù)統(tǒng)計部門發(fā)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shù)據(jù),經(jīng)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www.michaeltmooney.com)專業(yè)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qū)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yè)大廈17樓(愛聯(lián)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jié)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xiàn)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xiàn)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jīng)給了的或沒有產(chǎn)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全網(wǎng)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fā)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貴州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貴州省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shù)20天,醫(yī)療期為2個月,醫(y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y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y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元×3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元×3個月)= ******元(賠償金額)。【注:示范數(shù)據(jù)為過時數(shù)據(jù)僅為示范,最新數(shù)據(jù)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xiàn)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xiàn)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貴州省各區(qū)縣社保分局 聯(lián)系電話:12333 貴州省人社局網(wǎng)址:http://gz.hrss.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jīng)辦機構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貴州省工傷賠償案例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黔01民終24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油榨街282號陽明花鳥市場6-23號。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駱某,貴州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某,貴州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遵義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ǎng)(www.michaeltmooney.com)貴州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7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蘭亞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的第三判項、第五判項,改判由蘭亞公司向劉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4271.6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0286.4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6日,劉某某到蘭亞公司處從事苗木移栽、起運、養(yǎng)護等工作,每天工資90元加上每天10元的交通補貼,共計每天100元。劉某某上班不到兩天,在工作中受傷后到貴州省遵義縣三合鎮(zhèn)骨康診所住院33天。劉某某此次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經(jīng)鑒定為七級傷殘,停工留薪期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依據(jù)《貴州省關于實施新修訂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shù)計算,七級傷殘最高12個月,最低4個月”的規(guī)定,因劉某某接近法定退休年齡,故一審判決以12個月來計算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判決超出劉某某在仲裁程序中主張的42815元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將該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直接改判為54637元,沒有法律依據(jù)。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因劉某某實際上班時間不足一個月,劉某某的工資應按照貴州省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274元的60%為基數(shù)計算,因蘭藝公司在劉某某住院期間已向其支付了1500元,故蘭藝公司應支付劉某某的停工留薪工資應為10286.4元。 劉某某辯稱,蘭亞公司錯誤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內(nèi)容,故意歪曲法律法規(guī)的本意,拖延訴訟時間;在原仲裁程序中,劉某某主張的補償金額共計為169543.10元,仲裁裁決及一審判決均沒有超過該總金額,一審判決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決確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金額并無不當;關于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guī)定,一審判決按照每月工資3000元計算并無不當。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蘭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貴陽市南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南勞人仲字[2016]第0322—2號裁決書中第三、四、五向裁決事項,依法改判由蘭藝公司向劉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4271.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537.2元、停工留薪工資10286.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劉某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1月6日,劉某某進入蘭亞公司工作,蘭亞公司未依法為劉某某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11月8日,劉某某在工作中受傷入院治療。2014年4月18日遵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遵縣勞人仲字[2014]第104號裁決,確認劉某某與蘭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蘭亞公司向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遵縣法民初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劉某某與蘭亞公司之間勞動關系成立,該判決于2014年8月21日生效。2015年9月7日,貴陽市南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劉某某作出工認字(0107201540458)號《工傷決定書》,認定劉某某2013年11月8日受傷的事實屬于工傷;2016年2月1日,貴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9999201643642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劉某某傷殘級別為七級,未達到護理依賴等級,停工留薪期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同時查明:2013年11月9日、17日、28日,劉某某收到蘭亞公司現(xiàn)金共計1500元,其中在2013年11月17日收到現(xiàn)金500元的收條上注明了“醫(yī)療生活費用”。另查明:2016年10月8日貴陽市南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劉某某的勞動仲裁申請,并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南勞人仲字[2016]第0322-2號裁決書,裁決如下:一、確認劉某某與蘭亞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解除勞動關系;二、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2815元;三、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2815元;四、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275元;五、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1550元;六、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七、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住院期間護理費1441元;八、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九、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停工留薪期確認費200元;十、駁回劉某某要求蘭亞公司支付交通費的仲裁請求事項;十一、駁回劉某某要求蘭亞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事項。后因蘭亞公司不服該裁決第三、四、五項,遂起訴。審理中,蘭亞公司與劉某某均認可劉某某的工資標準為100元/天、3000元/月,對貴陽市南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南勞人仲字[2016]第0322-2號裁決書認定的事實無異議,對除爭議事項外的其他裁決事項也無異議。一審法院認為,蘭亞公司與劉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蘭亞公司未依法為劉某某繳納社會保險,故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及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guī)定,劉某某所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蘭亞公司承擔。審理中,蘭亞公司與劉某某雙方對貴陽市南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南勞人仲字[2016]第0322-2號裁決書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并對裁決事項:“一、確認劉某某與蘭亞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解除勞動關系;二、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2815元;六、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七、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住院期間護理費1441元;八、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九、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停工留薪期確認費200元;十、駁回劉某某要求蘭亞公司支付交通費的仲裁請求事項;十一、駁回劉某某要求蘭亞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事項”均無異議,予以認可,從其自愿予以確認。對雙方爭議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分述如下:1.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貴州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shù)計算,……七級傷殘最高12個月,最低4個月”的規(guī)定,劉某某于1957年11月26日出生,所受工傷經(jīng)鑒定為七級傷殘,蘭亞公司與劉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確認解除勞動關系,由此,劉某某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13個月,故應按2015年度我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七級傷殘最高12個月,即54637元÷12月/年×12月=54637元,故對蘭亞公司稱該賠償項目沒有固定標準,劉某某年齡接近法定退休年齡,不應以12個月計算,不予支持。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及《貴州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工傷職工受傷前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足6個月的,按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shù)計算”的規(guī)定,因劉某某受傷時實際工作時間為2日,不足6個月,故蘭亞公司稱應按照貴州省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1964.40元計算劉某某的本人工資,予以支持,即1964.40元/月×13月=25537.20元。3.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的規(guī)定,經(jīng)貴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劉某某的停工留薪期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共計6個月,且在審理中,蘭亞公司及劉某某均認可劉某某的工資標準為100元/天、3000元/月,故劉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3000元/月×6月=18000元,扣除蘭亞公司已支付的現(xiàn)金1500元,應為16500元。因劉某某受傷后在停工留薪期并未向蘭亞公司提供勞動,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的現(xiàn)金應視為蘭亞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對劉某某稱蘭亞公司支付的現(xiàn)金1500元中500元注明是醫(yī)療生活費,不應扣除,不予支持;對蘭亞公司訴稱劉某某上班不足一個月,應按照貴州省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274元的60%為基數(shù)計算,于法無據(jù),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貴州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貴州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確認被告劉某某與原告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解除勞動關系;二、原告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28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441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停工留薪期確認費200元共計45106元;三、原告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637元;四、原告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537.20元;五、原告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6500元;六、駁回原告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費。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查明如下:二審中,蘭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1月份工資表一份,該工資表載明“部門:保利未來城市;姓名:劉遠倫;工天:3;單價(元):90;交通補貼元/天:10;應發(fā)工資+交通補貼:270+30=300;實發(fā)工資+補貼:270+30=300”,該工資表最后一列“簽名:劉遠倫”,欲證明劉某某的工資為90元/天,而不是100元/天。經(jīng)質證,劉某某認為根據(jù)該工資表記載,單價為90元/天,交通補貼為10元/天,劉某某的工資剛好為100元/天。另查明,二審庭審中,劉某某認可其未對貴陽市南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南勞人仲字[2016]第0322-2號裁決書裁決事項起訴。還查明,一審庭審筆錄載明,蘭亞公司在一審庭審時認可劉某某的工資為100元/天、3000元/月。此外,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訴訟雙方對劉某某于2013年11月6日進入蘭亞公司工作,2013年11月8日受傷入院治療,經(jīng)鑒定劉某某所受傷為七級傷殘,蘭亞公司未為劉某某繳納工傷保險的事實均無異議,僅就劉某某工資基數(shù)的認定、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支付數(shù)額有爭議。關于劉某某工資基數(shù)的認定問題。二審中,蘭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1月份的工資表一份,欲證明劉某某工資為90元/天,但該工資表載明的姓名為“劉遠倫”,并非本案的“劉某某”,該工資表載明單價為90元、交通補貼10元/天,合計金額正好為100元/天,蘭亞公司稱每天10元的交通補貼只有上班期間才能享有,訴訟中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且一審庭審筆錄載明蘭亞公司在一審庭審時認可劉某某的工資為100元/天、3000元/月,故原判據(jù)此認定劉某某的工資為100元/天、3000元/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劉某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支付數(shù)額問題。本案中,蘭亞公司與劉某某均對貴陽市南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南勞人仲字[2016]第0322-2號裁決書中關于“確認劉某某與蘭亞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解除勞動關系”的裁決事項無異議,原判從其自愿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16年10月24日終止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因蘭亞公司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未為劉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及《貴州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shù)計算,……七級傷殘最高12個月,最低4個月”的規(guī)定,劉某某于1957年11月26日出生,所受工傷經(jīng)鑒定為七級傷殘,蘭亞公司與劉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確認解除勞動關系,劉某某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13個月,故原判認定劉某某所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蘭亞公司承擔并由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12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原判按照2015年度貴州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為:54637元÷12月/年×12月=54637元,但因貴陽市南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勞人仲字[2016]第0322-2號裁決書裁決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2815元后,劉某某未針對該仲裁裁決事項起訴,應視為其服從仲裁裁決結果,故原判應從其自愿。原判判決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637元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關于蘭亞公司應支付給劉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數(shù)額的問題。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的規(guī)定,經(jīng)鑒定劉某某的停工留薪期為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共計6個月,原判認定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3000元/月×6月-已支付的現(xiàn)金1500元=16500元,但因貴陽市南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勞人仲字[2016]第0322-2號裁決書裁決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1550元后,劉某某未針對該仲裁裁決事項起訴,應視為其服從仲裁裁決結果,故原判應從其自愿。原判判決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6500元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另,因對一審判決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予以改判,一審判決第六項“駁回原告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的內(nèi)容和范圍發(fā)生變化,故應撤銷一審判決該判項,重新作出駁回蘭亞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的判項。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關于確認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為2016年10月24日及蘭亞公司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28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441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20元、停工留薪期確認費2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537.20元的判項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蘭亞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改判。本院依照《工傷保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744號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第四判項; 二、撤銷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744號民事判決的第六判項; 三、變更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744號民事判決的第三判項為: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2815元; 四、變更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744號民事判決的第五判項為: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劉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1500元; 五、駁回貴陽蘭亞園藝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未收取二審案件受理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邱某某 審判員 諶某某 審判員 鄧 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熊某某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 安徽省工傷賠償標準 內(nèi)蒙古工傷賠償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