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湖北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人社規(guī)〔2021〕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衛(wèi)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湖北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zhí)行。各地在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michaeltmooney.com)專業(yè)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qū)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qū)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yè)大廈17樓(愛聯(lián)地鐵站A出口即到)】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湖北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湖 北 省 應 急 管 理 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12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lián)系單位:工傷保險處) 湖北省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促進工傷預防,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71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各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根據(jù)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工傷保險費的參保繳費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參 保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第六條 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項目(以下簡稱住建項目)和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中,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應按項目方式優(yōu)先參加工傷保險。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人員,可按照自愿參保原則參加工傷保險。 第八條 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屬地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異地注冊的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異地注冊分支機構的,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 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住建項目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在項目所在地按照勞動雇傭關系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yè)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社區(qū)工作者以街道、鄉(xiāng)鎮(zhèn)或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為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執(zhí)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shù)阶缘毓kU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逾期仍不參加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罰款。
第三章 繳 費
第十一條 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及工傷保險費申報、核定、繳納等按照我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新招錄職工(含試用期職工)的,應在用工前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guī)定報備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后,新招錄職工參保期從報備用工時間起算。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報備的,新招錄職工參保期從繳納工傷保險費次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欠繳和按照有關規(guī)定停繳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參保期從欠繳或停繳之日中止。用人單位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參保期從補繳次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延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規(guī)定的延長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延長期限計入職工工傷保險參保期。 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退出工作崗位并領取傷殘津貼的,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該職工工傷保險費停止繳納。 第十六條 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流程、參保期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關于印發(fā)建筑業(yè)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5〕38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參保期內發(fā)生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非參保期內發(fā)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shù),按照我省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為項目或標段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造價)乘以項目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組成。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yè)執(zhí)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yè)基準費率,并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yè)內的費率檔次(浮動費率)。 第四章 基準費率
第二十條 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jù)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yè)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yè)工傷風險類別。勞務派遣單位根據(jù)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yè),或者根據(jù)多數(shù)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yè),確定其行業(yè)工傷風險類別。 第二十一條 行業(yè)工傷風險類別劃分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71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一類至八類風險行業(yè)的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guī)模低于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5〕72號)規(guī)定,加大擴面和基金征繳力度、適時調整行業(yè)基準費率具體標準或上浮費率,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費率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按項目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適時調整,全省首次確定標準為:項目總造價(含稅,下同)低于10億元的部分,繳費基準費率為1.2‰;項目總造價10億元(含)至50億元的部分,費率為1‰;項目總造價50億元(含)以上部分,費率為0.8‰。 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總造價超過10億元(含),且按招投標文件或經主管部門(或工程造價核準部門)審核其人工成本占承包合同總造價比例低于5%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照人工成本費用乘以行業(yè)差別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章 浮動費率
第二十四條 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jù)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和職業(yè)病危害程度,確定該用人單位在浮動周期內的工傷保險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第二十五條 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一類行業(yè)費率浮動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不浮動、上浮一檔、上浮兩檔,二類至八類行業(yè)費率浮動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兩檔、下浮一檔、不浮動、上浮一檔、上浮兩檔。下浮后的費率低于一類風險行業(yè)基準費率的,按一類風險行業(yè)基準費率確定。 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費率基礎上,浮動分為五個檔次,即下浮兩檔、下浮一檔、不浮動、上浮一檔、上浮兩檔。 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和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檔次分別計算,不同浮動檔次對應的浮動費率標準見附件1。 第二十六條 工傷保險支繳率在全省范圍內統(tǒng)一核算。 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上一浮動周期內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用人單位按用人單位參保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上一浮動周期內該用人單位按用人單位參保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用人單位按項目參保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上一浮動周期內該用人單位按項目參保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單個項目參保期跨浮動周期的,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上一浮動周期內參保期占項目總參保期比例進行折算。 下列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范圍: (一)按國家和我省老工傷相關政策規(guī)定確認為老工傷并納入工傷保險統(tǒng)籌管理,且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費用; (二)在上一浮動周期前(不含上一浮動周期)認定為工傷,且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費用; (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從業(yè)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五)因感染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六)工傷職工進行工傷醫(yī)療、工傷康復和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新冠肺炎核酸檢測、抗體檢測費用; (七)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支繳率與費率浮動的檔次對應為: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下浮兩檔;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且小于50%的,下浮一檔;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50%(含50%)且小于100%的,不浮動;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含100%)且小于150%的,上浮一檔; (五)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含150%)的,上浮兩檔。 第二十八條 工傷和職業(yè)病危害程度綜合以下情形評估,與費率浮動的檔次對應為: (一)上一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持有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或評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省級示范企業(yè),或評為湖北省“健康企業(yè)”且評定分值高于總分值90%(含)的,下浮兩檔; (二)上一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持有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或評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省級達標企業(yè),或評為湖北省“健康企業(yè)”且評定分值高于總分值80%(含)低于總分值90%的,下浮一檔; (三)上一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重大事故,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上浮一檔。 (四)上一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特大事故,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上浮兩檔。 用人單位在上一浮動周期內,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或考評結果被撤銷,被主管部門移出安全生產標準化省級示范、達標企業(yè)名單或湖北省“健康企業(yè)”名單的,不得按本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下浮。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對應的浮動檔次,累計計算確定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檔次,累計下(上)浮超過兩檔的,按照下(上)浮兩檔計算。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下浮條件,但在上一浮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實施下。 (一)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的; (二)少報、瞞報工傷保險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的; (三)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四)經查實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應當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住建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和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均不實施下浮。 上述情形已實行下浮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繳差額部分。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在浮動周期內首次參保的,本浮動周期內不實施費率浮動。 第三十一條 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周期為3年,由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每3年核定浮動一次。全省工傷保險費率首次浮動時間為2022年7月1日,首次費率浮動時“上一浮動周期”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計算,之后費率浮動時間和浮動周期時間以3年為單位類推。 第三十二條 浮動費率調整由省人社廳統(tǒng)一組織實施。省人社廳在實施費率浮動前90日向省住建廳、省衛(wèi)健委、省應急廳提供全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實施方案,省住建廳、省衛(wèi)健委和省應急廳在實施費率浮動前60日,向省人社廳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有關信息(附件5、附件6、附件7),作為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依據(jù)。
第六章 權責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首次確定基準費率、調整基準費率及實施浮動費率調整前30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擬確定或調整的費率情況告知用人單位(附件2、附件3)。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擬確定的費率有異議的,可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填寫《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申請表》(附件4)并提供相關資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費率,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因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生產經營業(yè)務變化導致其行業(yè)工傷風險類別變更的,應在30日內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jù)報備情況重新確定其行業(yè)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基準費率從工傷風險類別變更的下個繳費月份開始調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衛(wèi)健委、省應急廳、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新就業(yè)形態(tài)職業(yè)傷害保障及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有關政策按照國家統(tǒng)一部署另行制定,此前各地已試點出臺的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保持不變。今后國家和省如有新的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2022年1月1日前(不含)新開工項目按項目參保費率按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原政策執(zhí)行。 附件:1.湖北省工傷保險費率對照表 2.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核定(變更)告知書 3.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告知書 4.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申請表 5.湖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信息表(一) 6.湖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信息表(二) 7.湖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信息表(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