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系交警中隊交警,同事買某系公益性崗位交警,阿某系交警隊組長。 2023年7月7日10時,阿某在執(zhí)勤駐點早點名安排勤務時,買某向伍某交接視頻調(diào)度的警務通(PDA)。伍某未接,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吵。 期間,伍某推搡買某,并用手指著對方。買某對伍某說:“走,我們到后面去解決。”伍某遂拉著買某的胳膊往停車場方向走。 在場其他隊員見狀將買某拉走。伍某仍指著買某,并對買某說出“你是公益性崗位,我是事業(yè)編干部,你有什么權力安排我來做事情……”之類言語。 此時,阿某對伍某說:“公益性崗位怎么了,我們都一樣,你管好自己的事情”,伍某又與其發(fā)生爭吵。 阿某踢了伍某臀部一腳,買某上前幫忙毆打伍某,用拳頭擊打伍某頭部,三人扭打了一起。在場隊員將三人拉開后,發(fā)現(xiàn)伍某眼部受傷流血。經(jīng)醫(yī)院診斷,伍某左眼眼挫傷;左眼眼瞼挫傷;左眼眶內(nèi)側(cè)壁、下壁骨折。 伍某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對伍某進行了詢問,并進行了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評定為輕傷一級。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交通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交通賠償網(wǎng)(www.122w.net)專業(yè)交通、專注交通 交通賠償就上交通賠償網(wǎng)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伍某于2023年9月19日向法院刑事自訴。審理過程中,雙方自行達成和解。阿某、買某共同賠償伍某10萬元,伍某撤回自訴。 后伍某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伍某2023年7月7日10時26分,在執(zhí)勤駐點早點名安排勤務過程中,與兩名同事發(fā)生爭執(zhí)、扭打過程中,導致伍某面部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xiàn)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伍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伍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與他人發(fā)生毆打被打傷,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能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伍某受到暴力傷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的問題。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括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和其他意外傷害兩方面。前者要求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伍某認為其履行工作職責的內(nèi)容為交接警務通,但其當天的工作職責為交通指揮、疏導、勸導,并不包括交接警務通。且,根據(jù)監(jiān)控視頻和伍某及阿某、買某的陳述,伍某與阿某、買某因交接警務通發(fā)生糾紛,雙方由爭吵到互毆致受傷。其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與他人發(fā)生毆打被他人打傷,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伍某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伍某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伍某的訴訟請求。 伍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第(一)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辯稱:1.伍某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2.伍某主動挑起事端引發(fā)了此次互毆事件的發(fā)生。 二審判決:進行工傷認定時應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不應要求“純潔的受害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伍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如系工作原因,在工作中發(fā)生糾紛導致的人身傷害是否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旨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進行救濟,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時應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不應要求“純潔的受害人”,若只有在暴力事件中完全無過錯的受害人才能夠認定“履行工作職責”,則有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暴力等意外傷害事件的發(fā)生才能夠阻卻對履行工作職責的認定。 本案中,對伍某受傷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雙方均無異議,爭議焦點伍某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 該糾紛發(fā)生在執(zhí)勤駐點早點名安排勤務過程中,因伍某對當天執(zhí)勤工作安排有異議,不接受警務通而與其他同事產(chǎn)生口角導致。從傷害事件發(fā)生的初始因素來看,伍某并非拒絕履行當天執(zhí)勤安排,而是認為警務通應當由組長或值班員交給他,交接警務通作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前期準備性工作,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一部分。 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其對伍某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證據(jù),可以證明伍某與其他同事產(chǎn)生糾紛只是交接警務通的問題而非有其他個人恩怨。 伍某因與同事在交接警務通過程中產(chǎn)生口角,未能冷靜處理爭執(zhí)確有不當,但其過錯不應導致其受到人身傷害,由言語沖突發(fā)展到打架雙方均有責任,特別是負責安排工作的阿某不僅未能平息雙方糾紛,反而采取暴力解決,導致事件性質(zhì)發(fā)生變化,伍某受到人身傷害并非故意或存在重大過錯,不足以阻卻對其履行工作職責的認定。伍某上訴提出其系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qū)е碌。根?jù)該規(guī)定,職工是否認定工傷,除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受到暴力傷害,也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進一步放寬了工傷認定的條件。證明非工作原因?qū)е聜Φ呐e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部門。人社局并沒有證據(jù)證實伍某的受傷屬非工作原因,其作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予撤銷重做,一審法院維持其《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當,亦應予以改判。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nèi)依法重新作出伍某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案號:(2024)新30行終8號 來源:勞動法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