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14 號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是指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提供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相關的服務。 第四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遵循及時、完整、準確、安全、保密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于商業(yè)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 采集和審核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yè)務經辦、統(tǒng)計、調查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同時,應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工商、民政、公安、機構編制等部門通報的情況進行核對。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yè)務經辦原始資料及時采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采集的初審、審核、復核、審批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并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tǒng)中進行崗位權限設置。 第三章 保管和維護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信息機構應當配備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管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建立并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yè)務專網。 第九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保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條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y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做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轉出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檢查記錄的完整性、合規(guī)性,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修正和補充。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維護日志,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維護的時間、內容、維護原因、處理方法和責任人等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維護等環(huán)節(jié)涉及的書面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四章 查詢和使用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改正。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于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tǒng)開發(fā)等目的,需要使用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業(yè)務需求規(guī)定范圍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的,所提供的內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按照規(guī)定的查詢對象和記錄項目提供查詢。 第十九條 其他申請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依前條規(guī)定提出的查詢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數據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guī)定查詢范圍的信息。 第五章 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保密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獲知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不得將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作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條 信息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tǒng)安全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和災難恢復演練,確保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安全。 第二十六條 信息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建立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庫用戶管理制度,明確系統(tǒng)管理員、數據庫管理員、業(yè)務經辦用戶和信息查詢用戶的職責,實行用戶身份認證和權限控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以及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復制、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有違法所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的,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涉及會計等材料,國家對其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