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為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勞動能力鑒定后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另外,這里有幾個問題要強調一下: (1)什么是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2)為什么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要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3)哪些人有權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